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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制

发布日期:2009-03-11 09:58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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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次性告知制”是行政许可机关防止行政纠纷、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自我约束的法定责任,每一个行政许可岗位责任人应严格执行。


二、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岗位责任人是一次性告知责任人。


三、岗位责任人应加强学习,熟悉政策法规,精通办事程序和岗位业务,做到办事规范确切。


四、申请行政许可所需材料目录、形式样张应当公示,其目录应免费提供,其样张应自行供其参照。


五、凡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分次告知;能当场告知的,必须当场告知。


六、岗位责任人在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时应做到耐心、详细、准确,防止厌烦、遗漏、差错。


七、一次性告知实行口头告知与书面告知结合,以书面告知为主;已书面告知的,应由申请人签字为已告知结果;书面告知凭据存入行政许可审批档案。


八、岗位责任人因违反一次性告知规定,已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效能责任。
信息来源:市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