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限时办结制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和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法定责任。
二、限时办结应坚持质量和从快的原则,不得擅自超时,又要保证质量。下列行政行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以下时限内办结:
1、市区临时用地审批,为7天;
3、市区5公顷以下建设项目用审批,为15天;
3、市区采矿权的设立、变更、延续审批,为20天;
4、市区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核准,为10天;
5、市区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审批,为15天;
6、市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为5天;
7、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储备审核,为7天;
8、审批权在市的土地使用权方式转变的审核,为20天;
9、市区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审核,为7天;
10、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为7天;
11、市区转制企业资产处置审核,为20天;
12、市区五公顷以上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核,为15天。
三、因故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应由承办处室书面报告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在法定延长期内延期办理,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延长办理的批准意见应存入审批档案。
四、对已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承办处室,应在决定之日起十天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五、对需要听证、招标、拍卖以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行政许可,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承办处室应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岗位责任人违反规定,超期办理,造成后果的,追究其相应的效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