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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风监督员制度

发布日期:2014-10-21 15:51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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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和促进我中心行风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风监督员聘请要求

  1.聘请“行风监督员”主要是监督中心行风建设落实情况。

  2.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及办事程序,具有一定的政策业务水平和文化程度,支持和关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3.“行风监督员”在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群众团体以及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等具有代表性的各界人士中聘请。

  4.聘请的“行风监督员”必须办事认真,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善于联系群众,并能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

  二、监督员聘请程序

  1.中心对聘请的行风建设监督员正式发出聘请书。

  2.召开会议,明确权利、义务和有关制度。

  三、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1.认真学习行风建设活动的有关文件精神,关心和支持我中心管理、服务和行风效能建设。

  2.学习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法规,了解公积金管理运作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3.积极参加行风监督员的各项活动。

  四、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1.参加中心行风建设的有关工作。

  2.直接向中心有关部门了解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法规规定。

  3.直接反映中心工作人员违反行业管理、职业道德规定,违法行政等不良行为和现象。

  4.对行风建设、反腐倡廉等方面提出意见或建议。

  五、行风监督实施方法

  1.每年召开行风监督员座谈会,发放行风建设征求意见表,听取、征求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

  2.行风监督员随机与中心各处室、各分中心联系,提出意见、要求或建议。

  3.发现行业不正之风和违背行风建设的人和事,可直接向中心有关领导反映。

  4.稽查监察处对行风监督员反映的行风问题及时查处改进,同时对所反映的问题给予答复和反馈。

  六、行风监督员奖励办法

  1.对于反映重大行风问题或违纪行为的行风监督员,经查实给予适当奖励。

  2.对于向中心提出意见或建议,经实施后取得明显效果的给予适当奖励。

  3.认真履行行风监督员权利和义务,并能对外积极扩大宣传,对加强行风建设起到一定作用的,给予适当奖励。

信息来源:中国绍兴政府门户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