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73X/2020-020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0-10-28 |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 |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绍政办综〔2015〕2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绍兴市财政局办公室印发的《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18〕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强化监督管理,贯彻落实上述要求,需要修订《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二、政策主要内容
1.主要内容。《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共十八条,分别从适用范围、银行准入条件、明确相关时间及公告格式、规范统一指标体系、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出具廉政承诺书、规范续存决策方式及明确续存利率和期限、规范间歇期及提前支取资金存放、严格数据报送等方面对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做了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
3.银行准入标准。在绍兴市越城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纳入监管评级,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4.招投标公告期限及格式。自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投标截止时间自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日起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招标结果经招标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生效。生效后,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或市级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及中标利率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5.综合评分法指标体系释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各竞标银行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利率水平和服务水平指标,其中银行经营状况、经济贡献度、利率水平指标体系设置、分值权重和评分规则参照《绍兴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考评管理办法》执行,服务水平评价内容和评分规则由招标单位自行制订。
6.评标委员会。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单位应按规定建立5人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其中外部专家应从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7.廉政承诺书释义。中标公告期结束后,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由银行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中标银行工作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
8.规范续存决策方式及明确续存利率和期限。招标确定的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可不重新组织招投标,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续存原中标银行的定期存款利率应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的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且市级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2年,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得超过5年。
9.规范间歇期及提前支取资金存放。存款到期与实施下一轮竞争性存放招投标的间歇期,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竞争性存放中标银行存放。如需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应积极予以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提前支取利率报价计付利息,续存金额仍按原起息日、期限及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10.严格数据报送。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款存放监管指导工作,并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本部门上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规范公款存放管理情况汇总表》。
三、实施期限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1月25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绍市财外〔201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的通知》(绍市财外〔2018〕2号)同时废止。其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规定与本细则表述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政策由绍兴市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金融处,联系电话:85209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