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73X/2021-026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绍市财执法〔2021〕5号
投诉人:浙江优辰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1号楼7楼
被投诉人:绍兴市人民医院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北路568号
投诉人因对绍兴市人民医院棉纺织品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GSHZJ-2021-N000506,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6月16日收悉投诉材料后即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发送了投诉副本。经依法对本项目采购文件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1.评标方法及标准的“投标人资质”、“投标产品质量”、“服务方案”的评分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强制性规定,属于以其他不合理条件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的“投标人资质(4分)”、“投标产品质量(30分)”、“服务方案(14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法》第三条;2.评标方法及标准的“投标文件制作”的评分标准内容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构成对我公司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及标准的“投标文件制作(2分)”。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投诉人诉求:责令采购人修改招标文件违法违规内容后重新招标。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项目为“绍兴市人民医院棉纺织品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绍兴市人民医院委托代理机构绍兴市嘉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3月5日采购要素公示,5月19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投诉人于5月31日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资质、投标产品质量、产品市场占有率、服务方案等评审内容无量化标准及投标文件制作的评审内容不合理提出质疑,绍兴市人民医院于6月9日对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已于2021年6月1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台州宝亿健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未签订。(二)本机关经审查,认为:1.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投标人资质: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企业介绍对比打分,优得4-2.1分,良2-1.1分,一般1-0分”、“投标产品质量: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检测报告检测数据进行打分优得10-7分,良得6.9-4分,一般得3.9-0分”,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问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第四款的规定;2.投标文件制作虽然与合同履行无关,但编制的关联性、逻辑性与评审相关,且法律法规中未将该项列入不得评审要素。
综上,本机关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对投诉事项1本机关部分予以支持;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二)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