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073X/2021-0269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绍市财执法〔2021〕8号
投诉人:绍兴荣生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朝皇路218号
被投诉人1:绍兴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凤林西路151号
被投诉人2:绍兴市天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405号国贸大厦611室
相关供应商: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华园路10号
投诉人对绍兴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GSHZJ-2021-N000597)的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4日收悉投诉材料后即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招标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副本。经调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1.被投诉人对我公司的质疑回复没有说服力,我公司质疑提及的预中标单位的样品分问题没有仔细的去核对招标文件,对招投标评审环节“可能”已经出现的失误没有充分的解释与评判,对我公司的质疑文件的回复流于表面,没有用事实说话,更加没有实质性的人、事、物,法的说明性回复。对质疑环节缺少重视与严肃性。
事实依据:投诉人的质疑函载明,中标人迪欧家具提供的4个样品材质不符合标书中样品《规格及技术要求》,其中:1、清单序号22办公椅座内无钢板,有层压木板(标书材质要求内置钢板厚度6mm,不得有层压木板),属于基本符合;2、序号45椅子座架为铁质(标书要求采用优质铝合金),属于完全不符合得分为0分;3、序号42课桌背板连接件为铁质、采用普通板材,无注塑封边,无塑料笔槽,写字板前端无凹槽(标书要求背板采用优质铝合金),属于基本符合;4、序号41礼堂椅扶手面无橡木(标书要求扶手面写字板选用进口橡木+ABSC材质合成),属于基本符合。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对质疑的答复:经复核,本项目各评审专家打分均在合理范围内,不存在商务技术分奇高奇低的现象,故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质疑,商务技术分维持原状不变。
投诉人诉求:1、要求立即封存预中标单位(迪欧家具)的评标样品;2、要求立即调取评标现场及样品评审现场当天的视频资料并且保存;3、对质疑回复提及的《经复核》,要求公布复核地点,时间,参加人员名单,并且是否有视频资料,如有调取保存;4、对绍兴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家具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进行复评。
被投诉人1答复称:1、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书面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函是基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等材料做出,并无不当。2、评标委员会根据本项目开标前发布的更正公告“在符合业主使用功能、保证产品质量、美观的前提下,对投标样品做出的综合性打分”,结合样品实际,在评分过程中,针对完全满足、基本满足、部分满足技术分处理上,按照样品符合性的档次作合理评分,代理机构及采购人认可该评分处理方法,3、针对45号椅子的质疑,我们认为在款式、材质和尺寸要求同时不符合时,才可判定为0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为材质只是“款式、材质和尺寸”中的一方面,且投诉人提出的中标人样品部分材质也只是整个样品中一部分,不能判定整个样品材质不符。4、投诉函中涉及的部分样品材质偏离问题,对使用功能、产品质量、美观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且评标委员会已在评标作了扣分处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认为本项目各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打分均在合理范围内,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商务技术分维持原状不变。
被投诉人2答复称:关于投诉事项的回复,被投诉人2与投诉人1的答复意见一致。
相关供应商答复称:1、质疑单位引用招标文件P48页“投标样品详细技术要求表”的相关参数,对我司样品细节、材质提出异议,我方认为:质疑单位引用评分标准错误,故质疑无效,应予驳回。事实:2021年9月8日更正公告更正内容第5项明确:“招标文件内容P48页‘投标样品详细技术要求表’更正为‘投标样品详细技术要求(样品外观尺寸允许稍有偏差,在符合业主使用功能、保证产品质量美观的前提下对样品作出综合打分,不再对产品细节作明确要求。核心评分标准为符合客户使用功能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美观、综合打分)”。
2、质疑单位无法获取第一中标候选人样品的详细参数及材质信息,其投标样品偏离标书材质要求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应予驳回,事实:按照绍兴天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绍兴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家具项目招标流程:送样→封样→评分→中标封样/不中标各自领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质疑方无法合规合法取得处于封样中样品的详细参数、材质等资料。质疑方作出的投标样品与标书材质要求对比属于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综上,质疑方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质疑缺乏条文及证据依据,其投诉应当予以驳回。????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为“绍兴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家具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绍兴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委托代理机构绍兴市天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采购。代理机构于2021年9月1日首次发布公开招标公告,9月8日发布更正公告,投诉人于9月29日对中标单位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不合理提出质疑,绍兴市财政干部教育管理中心与代理机构于10月10日对质疑进行了回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项目已于2021年9月23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未签订。
(二)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评审报告载明,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共5名,由1名采购人代表和4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在详细评审环节,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了评分,经汇总,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评审总得分73.04分(其中:技术商务资信得分52.82分,报价得分20.22分)。
(三)投诉人提供的补充资料中反映的中标人样品在部分材质上存在与采购文件要求不相符的情况,代理机构就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复核后形成《复评报告》并提交本机关。《复评报告》载明: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复评,现报告如下:1、根据更正公告,在符合业主使用功能、保证产品质量、美观的前提下,对投标样品做出的综合性打分。结合样品实际,专家组在评分过程中,针对完全满足、基本满足、部分满足技术分处理上,按照样品符合性的档次做出合理评分;2、针对45号椅子,专家组讨论认为在款式、材质和尺寸要求同时不符合时,才可判为0分,在材质不符合问题上,专家组已酌情做了扣分处理;3、投诉函中涉及的部分样品材质偏离问题,对业主使用功能、产品质量、美观等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且相关情况专家已在打分中做了扣分处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专家复评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尺寸允许稍有偏差,评审内容是在符合业主使用功能、保证产品质量、美观的前提下,对投标样品做出综合性打分。评审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评审要求对迪欧家具集团有限公司的样品实物作出了相应的评分,且复评是也未发现评审得分有误的情形。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绍兴市财政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2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