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00257733XB/2003-2135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人口计生委 | 公开日期: | 2003-04-11 |
| 主题分类: | 人口,计划生育 | 发文字号: | 绍市人口计生〔2003〕19号 |
| 统一编号: | ZJDC67-2003-0001 | 有效性: | 废止 |
各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越城区计卫局、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社会事业局:
? ?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生委第7号主任令关于《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再生育审批工作,现根据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及浙计生委[2002]1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实践,特制定《绍兴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省文件精神一并贯彻执行。
? ? ? ?附件:《绍兴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一日
绍兴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 ? ? ?根据国家计生委新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及浙计生委[2002]106号文件“转发国家计生委《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及再生育审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 ? ? ?一、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范围和对象
? ? ? ?1、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18周岁以下的儿童、少年。
? ? ? ?2、凡按目前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列入绍兴市及各县(市、区)计划生育日常管理的育龄夫妇,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符合《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确定的鉴定病种及范围、程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安排再生育条件的,均可在我市提出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
? ? ? ?二、病或儿医学鉴定的组织与实施
? ? ? ?1、绍兴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协助市人口计生委做好病或儿医学鉴定的资料收集、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 ? ?2、绍兴市人口计生委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另行发文公布).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家库成员主要由工作负责、办事公平、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 ? ? ?3、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提起及申请程序:
? ? ? ?第一步,家长申请。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育龄夫妇,原则上应向生育管理所在地的村(居)委会,(一般多为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省计生委统一制定的《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同时提供:①户口档案、病历、疾病诊治档案等一式二份(复印件)及原件;②患儿二寸照片、患儿与父母近期合影二寸照片各二张; 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资料。
? ? ? ?第二步,村(居、单位)审核.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经办人签名后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生育管理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社会事务办(计生办)。
? ? ? ?第三步,乡镇审核。乡镇、街道人口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然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 ? ? ?第四步,县级审核.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符合规范,进行必要的调查,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加盖公章,于市级鉴定前3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材料上报绍兴市人口计生委。
? ? ? ?第五步,市级审核。绍兴市人口计生委在收到《申请书》后,进行材料审核,对材料不完备的进行补充。
? ? ? ?4、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 ? ? ?5、鉴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根据我市实际,确定每年的3月和9月组织二次全市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鉴定原则上集中在绍兴市市区进行,根据医疗技术条件和实际需要,个别县(市)鉴定的病例较多时,经县(市)事先申请并经绍兴市人口计生委同意后,某次鉴定也可安排在该县(市)进行。
? ? ? ?6、病残儿医学鉴定实行回避制度,鉴定者、审批者、家系调查者、社会调查者与被鉴定家庭有亲戚关系的应当回避。
? ? ?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病史资料收集的要求
? ? ? ?1、各县(市、区)人口与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鉴定资料的收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鉴定审批、申报材料的审阅工作,全面负责《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审查。
? ? ? ?2、收取上报材料的要求:
? ? ? ?①病历、疾病诊治档案、辅助检查报告、智测报告单等,如上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应由经办人员负责核对,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签上经办人姓名,盖上公章,但诊断证明等应收取原件。所附材料均应在粘贴页粘贴,以防散失。
? ? ? ?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病例,必须在多家(2家以上)县级以上医院或计生指导站诊治过,有多名医师(2名以上)的诊治记录(指病历、重要辅助检查报告等)。直观的病患应附患处照片(如疤痕、手指畸形、肢体残疾等)。
? ? ? ?③患儿情况及父母健康状况调查、家系调查、社会调查是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必要依据,调查必须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或乡镇、街道计生办组织实施,调查组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其中要有1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调查参与者均应签名。
? ? ? ?④对可疑病例,即外观、客观辅助检查难以显见的病种(如癫痫、哮喘)应强调社会调查;对群众有异议、举报的对象,进行专题调查;患儿情况及父母健康状况调查应严密、细致、完整。
? ? ? ?⑤需上报家系调查材料的病例,必须在调查后绘出家系围,家系调查范围应为惠儿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叔伯姑舅姨,堂表兄弟以及堂表叔伯姑舅姨等。
? ? ? ?⑥列入非遗传病管理但有遗传倾向或遗传因素参与致病的疾病,必须作遗传学检查和家系调查。
? ? ? ?⑦智力相关性疾病,一律要求作智商测定。智测所用的量表应该按管理要求执行。
? ? ? ?3、鉴定所必需的医学检查和医疗证明,由绍兴市人口计生委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或作出。被指定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单另行发文公布。在未发文指定前,暂限县(市、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4、绍兴市人口计生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绍兴市人口计生委长期保存。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应对鉴定及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对每一病例统一编号,录入微机,建立病残儿及二胎情况的信息库,加强管理。
? ? ? ?四、病残儿医学鉴定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 ? ? ?1、病残儿医学鉴定采用国家计生委新颁布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附件中的《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不再参照执行《计生科字[1991]7号》及《浙计生委[84]60号》文件中的标准。
? ? ? ?2、脑瘫、某些先心等疾病患儿年龄过小者不宜过早鉴定,一般要二周岁以上方可鉴定。
? ? ? ?3、当事人对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绍兴市人口计生委申请,填写《省级申请(一)》后上报参加省级鉴定,绍兴市人口计生委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计生委。
? ? ? ?4、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填写《省级申请(二)》,经绍兴市人口计生委核准后上报参加省级鉴定。
? ? ? ?5、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鉴定中需做的医学检查、按规定标准另行收费,并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 ? ? ?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后的再生育审批
? ? ? ?1、市级鉴定组鉴定后,制作《浙江省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在3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者。绍兴市病残儿再生育审批小组根据市鉴定组鉴定的书面意见,经集体讨论,作出是否同意再生育的审批决定。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程序,办理生育申请、审批手续。
? ? ? ?2、在批准病残儿家庭再生育前,要将拟批准对象在乡(镇、街道)、村(居、区)两级所在地公示一个月。如在公示期间接到群众举报,应立即暂停审批,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者不得审批,对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
? ? ? ?3、批准生育后,对已生育病残儿的育龄夫妇再生育孩子仍具有再发风险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及其生育申请地的乡镇、街道人口事务办(计生办)应督促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指导下,接受咨询、孕期检查和早期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发现不宜生育的,应及时终止妊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