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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60000257733XB/2014-21703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绍兴市人口计生委 公开日期: 2014-07-31
主题分类: 计划生育,其他 发文字号: 绍市人口计生〔2014〕24号
统一编号: ZJDC24-2014-0001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人口计生委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提高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06 17:30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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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城区人口计卫局,越城区财政局,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新城社事局:

为解决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生活困难,切实保障老有所养,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社保厅、住建厅和省计生协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要求,结合我市区划调整后的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对越城区和市直开发区独生子女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提高。具体标准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扶助对象

越城区、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海新城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含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被依法鉴定为残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并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二、扶助金标准

按省定标准对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夫妻,发放每人每月500元的特别扶助金;对女方年满60周岁且未纳入政府养老服务补贴范围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夫妻,发放每人每月700元的特别扶助金(具体按浙卫发[2014]32号文件解释执行)。在省定基础上对年满60周岁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扶助对象,增发每人每月100元的特扶金,对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扶助对象,增发每人每月4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三、经费来源

除省拨资金外,其余资金按原渠道由各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其中绍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四、实施时间和办法

上述扶助标准自2014年起实行,扶助对象确认和扶助金发放程序参照绍政办发〔2008〕141号文件执行。

富盛镇、陶堰镇、孙端镇三镇今后不再执行原绍县政发[2012]47号文件相关政策,之前已享受的对象,以2013年享受特扶金与关爱金发放金额之和为基础,与新出台的政策以就高的原则发放,至两者并轨执行止。

本意见具体由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绍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 ?绍兴市财政局

2014年7月31日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