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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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镜岭水库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决策实施的工程建设中生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决策实施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参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结合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人,及时向监理单位、指挥部报告。
指挥部、监理单位应督促指导施工单位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时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纠正,严格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对治理全过程予以监督检查和复核验收。
第五条 事故隐患主要分为以下两类: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2.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辨识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
第七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指挥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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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点监管、现场落实”的要求,建立指挥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分级负责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指挥部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监督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上级及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以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等为基本内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组织施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3.建立各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名录并对指挥部负责的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审查施工单位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并监督实施,按指挥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一)质安处
1.负责本工程建设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体系设计和有效运行。
2.负责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的管理办法、隐患分级、隐患排查要点及隐患排查清单等相关管理文件的制定、修订、宣贯。
3.全面掌握在建工程的安全隐患状态,对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复核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4.定期、不定期的开展专项检查,对排查上报的安全隐患进行响应,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与核准。
5.定期向指挥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6.定期编制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报告,通报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7.对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责任或履责不到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指正并提出违约责任追究建议。
8.组织重大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及重要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的论证和审查。
?(二)工程处
1.开展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2.参加安全隐患月度、季度排查,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察,必要时进行复核。
3.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现场管理。
4.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响应、消除与核准。
5.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或履责不到位的情况纳入履约评价并提出违约责任追究建议。
6.参与重大安全技术专项方案及重要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的论证和审查。
第十一条 各参建单位主要职责
(一)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如下:
1.结合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2.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施工安全事故隐患。
3.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人,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改。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及时将治理情况向监理单位、指挥部报告,并做好整改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分包或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分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分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1.结合本工程特点,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验收、销号的工作制度,并设专人负责。
2.组织开展日常、定期、不定期或专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所监理工程的安全隐患状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隐患。
3.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登记建档、并督促施工单位制订专项治理方案,明确治理的措施、资金、时限和责任人,并向指挥部报告。
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按指挥部有关规定,配合做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工作。
5.定期分析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编制监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周报、月报,在监理例会上增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报告环节,汇报监理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其他参建单位
根据职责,落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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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与举报
第十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日常生产经营工作中,按照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每日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及施工单位内业资料进行日常检查,同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九条 安全事故隐患治理应做到五落实,即“方案落实、材料落实、资金落实、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立即组织整改。
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制订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在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并设置警戒标志。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监理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预警通知;施工区域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监理单位、指挥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指挥部、监理单位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治理责任单位应当向监理单位或指挥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评价报告等。重大事故隐患销号后,责任单位须总结经验教训,对作业人员开展相应的专题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安全事故隐患,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施工单位,指挥部和监理单位要坚决予以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必须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种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职能部门、各安全岗位的责任。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理工作中必须注重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及治理过程控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按月、季、年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书面分析报告,于本月的25日前、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和次年的1月25日前,将本月、季、年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情况报监理单位和指挥部。书面统计分析表应当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监理单位统计所监理标段情况报送指挥部。
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各施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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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的监控管理档案资料:
1.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组织机构;
2.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3.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进度台账和统计分析表;
5.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表和奖励台账;
6.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管理档案;
7.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察人员对施工现场或生活办公区域进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并对上报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察。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实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发现属于分包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该及时将有关资料移送分包单位,并跟踪督导,落实相应责任,记录备查。
第三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应监督、指导施工单位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其他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做好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挂牌督办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治理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并经指挥部同意后,报相关单位进行核销,相关单位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审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工整改指令;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指挥部或监理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严重程度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2.未按规定上报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3.未制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4.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5.未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的;
6.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7.施工作业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
8.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有关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施工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指挥部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外,指挥部有权建议其主管单位对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撤职或降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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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质安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