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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 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 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合同管理制度》等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17 09:46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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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室:

现将修订后的《合同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和《融资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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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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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

??????????????????????????2025年1月23日


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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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行为,降低经营风险,明确经济责任,维护项目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合同编相关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绍兴市镜岭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以下简称“建运中心”)和浙江镜岭水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合同管理职责分工及合同管理主要环节和程序等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合同是指以建运中心、项目公司为当事人,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书面合同,但不包括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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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五条??合同按照性质分为工程类合同、征迁类合同、服务类合同、物资采购类合同、其他类合同。

工程类合同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程材料物资和工程配套设备的采购等合同;

征迁类合同主要包括征地、拆迁、租地、绿化迁移补偿等合同;

服务类合同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测绘、勘察、监理、代理、审计、评估、广告、宣传、考古、环境调查等合同;

物资采购类合同主要包括除工程外日常办公所需材料、物资、设备的采购等合同;

其他类合同主要包括投融资、信贷、担保、借款等及其他不属于以上类型的合同。

第六条??合同按是否需要招标分为招标类合同和非招标类合同,招标类合同是指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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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起草制订合同管理制度;

(二)参与重大合同的评审、谈判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合同价款和支付方式等财务要素、相关附件资料以及合同的登记与履约监督工作;

(四)参与联系沟通合同管理与纠纷处理事宜;

(五)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政策法规处为合同的法律审核部门,其具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审核合同签订是否合法;

(二)为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三)负责联系对接法律顾问,对法律顾问意见采纳进行审核判断。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是项目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各业务合同的承办工作。各业务部门的合同管理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承办合同的依法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具体工作;

(二)负责审查所签订的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及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并保存相关资料;

(三)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合同实质性条款,具体负责拟定合同条款或合同文本,并对合同实质性条款中业务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确保合同规范和正确;

(四)负责所签合同的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他各有关部门联系,保存履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并做好履约记录;

(五)负责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六)负责合同经办过程中的档案收集工作,向档案室归档;

(七)其他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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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的订立与审批

第十条??业务部门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落实以下工作:

(一)明确合同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跨年度)资金计划,未列计划的先申请追加资金计划;

(二)招标类合同须完成招标前置审批;

(三)开展招投标、询价、比选、谈判等相关工作,并对询价、比选和谈判等过程进行书面记录;

(四)根据招投标或询价、比选和谈判结果,推荐项目实施单位;

(五)组织开展合同评审工作;

(六)提出合同签订申请,按会签流程进行逐级审核会签(详见附件1),合同金额在三重一大限额以上须附党委会会议纪要,限额以下2万元(含)以上须附总指挥办公会会议纪要,2万元以下由合同分管领导审批,经会议审议的事项应注明相应会议审议信息。

第十一条??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除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的,性质单一且不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的纯粹性采购和零星交易行为外,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二条??合同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需加盖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保管,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后如附有工程量清单的,也应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履行所规定的权利,执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十四条??合同应当在交易发生前签订,不得先交易后签约。因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形需要在签约前交易的,应当在紧急情形结束后立即补签合同,确认交易内容和后续责任。

第十五条??合同文本或相关信息有接触、涉及的所有员工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或者其他单位泄露合同内容或者其他商业秘密。

第十六条??订立的合同须意思表示真实,安全责任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和交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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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七条??合同履行期间,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应加强合同过程管理,根据情况的变化,监督合同履行各环节,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业务部门应不定期对对方或相关当事人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发现对方或相关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当催促对方或相关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合同涉及的履约保证金(保函)由业务部门负责及时收取,保函原件交由计划财务处保管,保证金(保函)退还按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合同款项应严格按照合同支付条款支付,并与资金计划对应,款项支付一般由合作单位提出申请,业务部门经过讨论确认达到支付条件的,按合同支付审批流程执行。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结算。

第二十条??合同变更、解除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口头形式一律无效。发生实质性变更或合同解除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与原订立合同时一致。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实质性变更是指已生效合同中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发生合同约定可调节范围的变化,以及合同内权利义务发生全部或部分转让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终止前,业务部门应当做好尾款和税费结算、未决争议及其他事宜的处理,不得遗留未决事项。

第二十二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合同条款、交易习惯为准;

(二)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我方合法权益,又不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三)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法合情合理解决。

第二十三条??除法律有专属管辖规定外,争议管辖的法院或约定的仲裁机构应优先明确为本单位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情况下选择本单位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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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础管理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门应指定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建立相应合同履行台账,妥善保管合同履行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归档的合同文本及资料必须是原件。

第二十五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负责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编号,建立合同综合管理台账。台账应当载明的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合同标的、双方当事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额、履行期限、履行情况等,做到准确、及时、完整(详见附件2)。

第二十六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指定人员建立经会议审议的合同事项的台账,并在合同签订时核对相关条款与台账中的会议记录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完成台账记录核销,最后签订合同形成闭环。

第二十七条 ?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对业务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业务部门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合同履约情况表(详见附件3)报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备查。

第二十九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指挥部、建运中心、项目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合同签订与履约情况。

第三十条??合同文本数量至少为6份,其中档案室存档1份,计划财务处1份,业务处室1份,备份1份(业务处室自留),对方单位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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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要按照各自职能,合法合理履行合同管理的实施、监督等职责,不得从事损害本单位及其他相关利益的相关活动,不利用与合同相关的职务或职权直接或间接地为个人牟取私利,并应当自觉严防严控合同订立、履行等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第三十二条??业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签订、履行、争议解决中,未尽职尽责导致造成指挥部、建运中心、项目公司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及其他相关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法律、法规、规章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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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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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绍兴市镜岭水库建设运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