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600MB1672917L/2026-2397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绍兴市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6-04-23 |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文字号: | 绍市医保〔2026〕11号 |
| 文件登记号: | ZJDC73-2026-0003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局各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有效保障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病种”)参保人员的待遇,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范围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9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绍市医保〔2024〕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门诊特殊病种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
对我市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进行调整完善(详见附件)。
二、明确支付范围
(一)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支付范围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及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并按限定的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支付,超出限定治疗范围的不列入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药品治疗范围包括国家谈判药品中同类药品。
(二)与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范围相关的医疗费用,如诊查费(一般诊疗费)、注射治疗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输液费、注射液(葡萄糖、氯化钠及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等可根据项目内涵,按照门诊特殊病种的规定报销。
三、明确备案时效
(一)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HBeAg阳性慢性乙型肝炎首次审批1年,续批凭相关报告单每年审批1次,若病毒治疗慢性乙型肝炎HBeAg阳性转至HBeAg阴性后再一次性审批3年;HBeAg阴性慢性乙型肝炎一次性审批4年。
(二)慢性丙型肝炎:首次审批1年,续批凭相关报告单每6个月审批1次。
(三)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恢复期治疗时间为发病首次出院后1年内。
(四)儿童孤独症:从备案开始至成年(18周岁)后结束。
(五)其他病种:从备案开始后长期有效。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原《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0〕60号)、《绍兴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肺结核门诊规定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医保〔2022〕17号)、《关于明确癫痫和儿童孤独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通知》(绍市医保〔2022〕33号)、《关于完善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相关政策的通知》(绍市医保〔2024〕1号)文件同时废止。我市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的政策口径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诊断标准和治疗范围.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