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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永辉委员:????????????????????????????????????????????????????
您在市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41号提案《关于对绍兴市区生活小区公共区域被私自占用等情况开展集中整治的建议》收悉,您在提案中提出建议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前期工作
(一)明确管理职责。在部署具体整治工作前,我局就相关权益、职责进行了初步明确。一是厘清业主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述条款,各类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属于业主共有,业主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二是明确主管责任。根据《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下列行为:(五)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地、公共道路和其他共有部分。”“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前款规定行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依据该条款,我局对接建设部门,要求全力协同做好对全市面上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处罚依据。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法占用城市绿地的,处以恢复绿化用地原状所需费用1至3倍的罚款;(二)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超过批准时间的,处以所占绿化用地面积的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1至3倍的罚款。”依据上述条款,城市规划范畴内绿地若被擅自占用,则我局应当进行行政处罚。
(二)加强整治力度。自收到提案以来,我局着力推进对提案反映“生活小区公共区域被私自占用”问题的点上整治、面上部署。针对“德泽园部分公共区域绿化带被业主侵占改做私家花园”情况,经调查情况属实。街道联合城管执法中队、社区、物业等约谈涉事业主,责令其限期自行整改,恢复绿化带原貌。经过协调沟通,涉事业主当时已将木制板材与钢丝围栏进行拆除。针对“龙洲花园饲养鸡鸭”问题,越城区综合执法将对饲养家禽扰民问题加强劝阻引导,并对屡教不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针对“大树江小区内公共区域存在被侵占”现象,社区已将情况上报街道,并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对绿化带上私种的蔬菜、竹子和堆积的杂物均进行了清理。此外,越城区执法局已对鞋子畈等其他区域进行面上排查,并对侵占公共绿地整治绿植现象进行了整治,后续也会加大巡查整治力度。
(三)建立长效机制。联合属地推进普法宣传等活动,通过上门宣传、走访座谈等方式,向业主明确“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的处罚依据;协同社区畅通问题反馈渠道,鼓励居民举报违规行为。同时,切实加强执法检查,对经多次劝导仍拒不整改的住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进行行政处罚;协同建设部门督促物业做好管理工作,加强重点巡查,严控新增,防止问题反弹。
二、下步工作
(一)加大整治力度。我局将持续对住宅小区开展专项整治、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侵占绿地、消防通道等行为,维护小区居民合法权益,履行好在城市管理中的各项职责。
(二)强化部门协同。我局将继续会同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小区管理相关规定,强化对物业的监管,督促物业履职到位,推动修订《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细化针对公共区域绿化的管理条款、罚则。
(三)加强普法宣传。我局将持续推进宣传普法,通过社区宣传栏、电梯广告、微信群等渠道,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居民法治意识与公共意识。借鉴推广宁波地区“普法前置”做法,即在小区交付前,联合物业制定管理规约,明确公共绿地权属,并要求业主签署承诺书,从源头减少违建纠纷。同时,协同社区呼吁广大居民积极配合整治工作,共同营造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对城市管理各项工作提供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9日
(联系人:范家良,联系电话:85173759)